在中国大陆,虚拟币可以在特定民事纠纷中被视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,但它不是法定货币,也不等于交易行为当然受到法律保护。比特币、以太坊、泰达币等数字资产,通常不能用于支付结算,不能与人民币享有同等法律地位。现实裁判更接近一种财产属性与交易合法性分开判断的思路:资产本身可能具有可支配、可转移和一定经济价值,围绕它展开的买卖、兑换、融资活动却可能因违反金融监管政策而被认定无效。

近年的裁判动向已经出现更细的区分。广东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指出,虚拟货币不具备货币属性和货币法律地位,但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,可以属于民法上的财产;在虚拟货币无法返还时,损失金额可结合取得该资产的资金成本确定。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会按照交易平台实时价格支持全部涨跌损失,更不意味着借币、炒币、场外兑换合同都有效。合同被认定无效后,返还原物、折价补偿和过错赔偿仍需按照具体案情处理,证据链往往比币价本身更关键。

放到全球范围看,法律口径并不统一。美国国税局在联邦税收层面把虚拟货币视为财产,适用财产交易的税务规则,但这属于税收分类,并不等同于各州都承认其具有货币地位。对普通持币者而言,最稳妥的理解是:虚拟币可能是一项具有经济价值的数字资产,却不是天然受到全面保护的合法投资品。保存转账记录、钱包地址、聊天约定和资金流水,避免参与代币发行、杠杆衍生品及面向境内居民的交易服务,往往比事后争论是不是财产更能降低实际损失。
